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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編者按
  所謂信托,即受人之托,代人理財。作為一種現代理財方式,今年以來,隨著頻繁爆出的信托兌付危機事件,讓這一自2008年以來異軍突起的金融行業受到前所未有的關註。
  近日,《法制日報》記者接到投資人反映,稱其在2008年購買的兩款信托產品,明年初即將期滿。但到目前為止,兩家信托公司對交易細節的披露,仍含糊其辭。
  就此,記者對兩家信托公司發生的知情權爭議進行了調查。一家是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平安信托),另一家是華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華潤信托)。調查發現,目前信托公司對信息披露標準尺度不一,內容簡單,透明度明顯不足。
  2015年5月,程虹(化名)投資的平安財富輝煌二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即將到期。目前回本的資金尚不到當初認購資金的60%,這讓她倍感焦慮:“為什麼虧?虧在了哪兒?”
  “賠賺無所謂,但至少要讓投資者心裡有本明白賬。”她說,虧本,可以接受,因為受托人沒有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。程虹質疑的,是受托人信息披露的不透明。
  投資者難見交易細節信息
  程虹告訴記者,2008年5月,她購買了平安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平安信托)的上述信托產品。在過去6年多時間內,平安信托對交易信息公佈得非常模糊。“目前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的項目,除了知道企業名稱外,具體的交易細節,包括時間、地點、價格等都不知情。”
  “在投資的幾年當中,我依照信托法及合同約定,多次要求平安信托提供相關交易的具體時間、價格、交易方、交易憑證以及資金流向,但平安信托對我的要求,要麼不予理睬,要麼顧左右而言他。”程虹說。
  在程虹出示的這份合同中,記者看到,“委托人的權利”一項載明:委托人有權瞭解信托財產的管理、運用、處分及收支情況,並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。另外,在“受托人的義務”一項也規定:受托人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,定期向委托人、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、處分及收支的情況。
  “這些約定沒有得到切實履行,”程虹介紹,平安信托在6年多時間內,沒有召集過一次投資者見面會,也未向投資者發佈過年報。有的只是內容十分簡單的季報。此外,她原本投資於平安信托的資金,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,被轉到了“平安創新資本”和“平安置業”。
  信托公司推說涉及商業秘密
  就程虹反映的問題,記者來到平安信托的“銷售窗口”——平安信托財富管理中心。該中心一名相關負責人表示:“我們現在不是不可以提供,而是項目結束之前,不可能比較深入地披露,因為有可能涉及到商業秘密。所以這就是一個無解的問題。”
  記者隨後又就程虹反映的問題採訪平安信托深圳總部。平安信托書面回覆稱:“信托合同對於投向已明確表述:受托人憑藉其在金融領域的品牌和信托、證券業以及投資方面的領先優勢,投資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公司股權、可轉股債權、股權受益權等,通過分享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成果,實現信托財產的增值。”
  對於這一回覆,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分析認為,如此泛泛的約定,根本不是委托人需要的有用信息。根據雙方合同約定,如果委托人認為受托人沒有盡到相應職責,提出要求想瞭解信托公司是如何經營管理的、投資方向時,信托公司有義務告知。“不能以項目尚未退出為由拒絕提供相關信息。”張遠忠說。
 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、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也認為,按照信托法等相關規定,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遵循真實性、準確性和完整性原則,規範、及時地披露信息。在投資者提出要求時,信托公司有義務把所有涉及交易細節的憑證、票據提供給投資者查詢。
  “投資者有權行使知情權,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須予以配合,否則可以訴諸人民法院,法院可以責令信托公司提交需要查詢的相關文件。”劉俊海說。
  季報披露大而化之難見細節
  發佈季報,是平安信托向投資者披露信息的主要形式。
  平安信托財富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講:“所有交易信息100%都是透明的。我們把可以披露的信息,每年都會通過季報通報給客戶,平安信托方面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。”
  平安信托給記者的書面回覆也強調了這一點:“我們採取了每季度按時發佈季報的方式和受益人進行溝通,及時反饋了產品投資情況。”
  那麼,平安信托的季報披露了哪些信息呢?在程虹出示的該款產品2014年第三季度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上,記者在不滿8頁的A4紙上看到只有四大項:信托計劃簡介、本信托計劃投資情況概覽、組合投資回顧以及本期重大事項回顧。其中,前三項均為相對籠統的數字和表述,第四項更是只有一句話:“本期,信托經理、資金運用均未發生重大變更。”
  記者反覆查閱,對於程虹提到的交易細節,在這份季報上確實未有體現。
  張遠忠律師指出,委托人想瞭解的信息是交易時間和價格、交易憑證、交易的資金流向等這些交易細節,但平安信托的季報,顯然是不願披露得那麼充分。
  會不會涉及商業秘密呢?張遠忠分析說:“按道理說,信托財產的管理,對投資者來講,應該不存在什麼秘密,因為你是我委托的人,你幹嘛要跟我保密呢?但是現實中,信托公司經常以保密原則為由,拒絕投資人的查詢。這些問題都是當前信托行業比較普遍存在的問題,爭議也比較大。”
  一家信托公司多個投資平臺
  對程虹反映的“近7年間未召集過一次投資者見面會”的情況,平安信托回覆稱,“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,只有在出現改變信托財產運作方式、更換受托人、提高受托人報酬標準等事項,信托計劃文件又未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,才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。而在產品存續期間未發生上述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情況,且由於該產品受益人眾多,我們採取了每季度按時發佈季報的方式和受益人進行溝通,及時反饋了產品投資情況。”
  程虹反映,其原本投資於平安信托的投資款,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,被轉到“平安創新資本”和“平安置業”。這算不算更換受托人呢?
  對此,平安信托在給記者的書面回覆中表示:“信托合同對於投向已明確表述,我們已通過電話對其問題進行瞭解答。”
  對此,程虹告訴記者,今年8月,平安信托一相關負責人在電話中向其解釋稱:公司有統一安排,物業的投資都由平安置業的投資平臺出去;所有PE項目都由平安創新資本投出去。
  劉俊海分析指出,現實中,很多信托公司都會找一些關聯公司,雖然都是以同樣的母公司字樣開頭,但為什麼是關聯公司而不是一家公司呢?答案就是,肯定是不同法人。
  “如果一旦不同法人、不同企業間出現利益衝突,那信托公司究竟是維護誰的利益?是維護委托人的利益,還是維護關聯公司的利益?”劉俊海強調,在這些利益衝突面前,按照信托法的規定,信托公司應當履行對投資人的報告義務。“如果這個義務缺失,它就可以上下其手肆意損害投資人的權益了。”
  (原標題:投資者向平安信托討要交易細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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